Central Provident Fund (Amendment) Bill – Speech by Dennis Tan (Chinese)

(Delivered in Parliament on 29 February 2016)

议长女士

我支持这个家居保障计划 (HPS) 修正案。 这个家居保障计划是保障公积金成员及其家属,不会因为一旦以住家作为抵押的贷款者死亡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时,因为没有购买贷款余额递减保险,无法继续支付每月的分期付款而失去家园。这是个强制性的措施,适用在使用公积金储蓄来支付组屋贷款,每月必须支付分期付款的业主。不过,这个计划并不包括私人住宅,共管公寓 (ECs) 或私有化HUDC 公寓的业主。

这个修正法案旨在加强家居保障计划的保险范围。根据提议的修订, 在该计划下投保的公积金会员, 一旦身罹绝症或永久完全伤残,即使该成员并非完全丧失能力,甚至永远不能持续从事任何职业,仍然可以在这个保险计划下索赔。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 意味着当公积金会员遭遇到不同的情况时,修正后的法案将提供更大的索赔的灵活性,这是一个受人欢迎的改变。我也注意到这改变也同时对家眷保障保险计划(DPS)有同样的影响。

依我的了解,根据这修正法案,公积金会员一旦身罹绝症和永久完全伤残,即使并非完全丧失能力至永远不能持续从事任何职业,即可根据以下的特别情况索赔。第一, 公积金会员患上绝症,依据注册执业医生预期会在 12 个月内死亡。 第二, 公积金会员的两只眼睛,其中两个四肢或一只眼睛和一个肢体遭受完全或永久性残疾。不过,这类例子似乎相当罕见。请部长澄清这是否是这个修正法案的原意? 而这个法案又有否还有考虑任何其他的严重伤残情况?

如果这个修正法案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适用于任何其他情况,我担心新的修正法案在实施时,公积金会员一旦身罹绝症和永久完全伤残,但并非完全丧失能力至永远不能持续从事任何职业,但由于法案中没有明确阐明,公积金会员因而可能不知道可以根据这个新的修正计划索赔。

我希望部长能保证公积金局会提供明确的说明,让人们明白这项修正后的法案可以应用在何种情况之下 。

这法案亦探讨容许共同拥有产业的业主,即使他们的关系不是配偶,也可以替对方支付家居保障计划的保费。我欢迎这个改变,因为有一些拥有共同产业的业主未必是配偶的关系。例如一间組屋的共同业主可能是儿子和母亲 。这项修正解决了法案中原本的一些缺陷。

议长女士,修订法案第 28(h) 的条款允许如果公积金会员在加入这项保险计划时已经患有某种疾病,公积金局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请部长澄清在何种情况下,公积金局会允许已患有疾病的公积金会员加入这项保险计划?

议长女士,依据现行法案,患有某些疾病的人不能在法案下受保。 请部长确定这些人是否还是一样被排除在这项修正后的保险计划之外? 公积金局是否可考虑把这些人纳入这个保险计划之内,根据个别的案例,允许特殊形式的保险计划,或者收取不同的保险费?

法案也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公积金局依第36(9) 或 (10) 节的条款无需承担保险的责任,公积金局仍然可以恢复保险的有效性或支付索赔。请部长澄清有关条文的用意。

我也支持修正案中允许会员从自己的退休户头将款项转入另一个成员的户头以作为购买建屋发展局组屋的用途。

修正案也​允许​公积金​​​​​成员​应​​​​用​自己​​退休户头​的​​款项填补配偶的退休户头或特别头户。这种灵活性​让公积金​​成员和他们的配偶​都​​受益。​

我支持这些修正条文。​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