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otection) Bill – Speech by Low Thia Khiang

(Delivered in Parliament on 15 August 2016)

司法行政(维护)法案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otection) Bill

议长女士,

首先,工人党要在此清楚表明我们反对这个司法行政(维护)法案。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已经足够以确保恶意藐视法庭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现有的法律已经失效。

政府提出这个新的,有关藐视法庭的法案,其真正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而是在阻吓公众对法庭审理的案件提出原本是合理、合法的意见;但同时又准许部长可以对在法庭审理的案件发表声明。部长所发表的声明有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这种情况,等于只许州官放火,不百姓点灯。

根据法案中对“发表”Publication的阐释,就算是私下的言谈,不论是通过脸书在朋友圈子中发表意见,还是通过口头或者简讯的方式把意见传达给另外一个人,都可能构成藐视法庭。普通人民在咖啡店的言谈也可能会变成藐视法庭而被政府控告。

可是,如果发表意见的是政府官员,尤其是部长,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新的法案明确赋予政府和部长在这方面不受制约的权利,一般公众可能被视为藐视法庭的言论,只要是通过部长的口说出来,就完全合法,只要政府认为这么做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问题是,怎么样才算是符合公众利益?法案没有清楚说明,谁说了算?当然是政府说了算。俗语说,官字两个口,即使执政党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只要他们自圆其说那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人民又奈它何?也就是说,执政党成为了阐释什么是公众利益的唯一判断者。它也可以把任何民间反对的声音,包括任何反对团体的存在,套上不符合公众利益的帽子,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被消灭掉。

1967年,在高等法庭有一个藐视法庭的个案。事关1966年11月学生暴动的事件,当时的内政兼国防部长吴庆瑞博士对有关的事件发表报章声明,当时的一位学生运动代表把吴庆瑞博士告上法庭,说他藐视法庭。 

虽然高等法庭最终判吴博士无罪,但是,高庭法官朱星做了原则性的明确判决。让我择录有关的书面判决。高庭的判决说:

“ 这不等于说政府部长所发表的声明必定不会造成藐视法庭,或者政府部长必定不会受到藐视法庭的惩罚。部长不能超越法律。。。”

这个1967年高等法庭判决的重要原则是法庭判断部长所发表的声明是否干扰了司法公正。现在在国会要通过的法案是,只要政府部长决定是符合“公众利益”就可以发表声明而不会造成藐视法庭,不需要受法庭的约制。

也就是说,政府自己界定何谓“公众利益”,然后以“公众利益”作为护身符来超越法律和法庭的约制,可随意对在法庭审理的案件发表声明,提出意见。这很可能会左右法庭的判决,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打击人民对司法独立的信心。

除此之外,在新的法案下,只要总检察长认为某个人或团体的言论藐视法庭,那他就可以要求法庭颁布庭令对付发表意见者,而法庭在整个过程中就沦为总检察长的行政助理,只是在帮他执行命令而已。这是政府总检察长凌驾法庭的现象。

请问,这样的法案,是在维护我国司法的尊严,法庭的尊严,还是在削弱法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律政部7月11日发表声明说这个法案在于合并藐视法庭法规的要素成为法律,现有法律中什么可做和不可做的照旧不变。可是,实际的效果却是,这个法案一通过,将让政府部长的权力凌驾于法庭和我国的司法制度之上,让部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方便为所欲为,不受法庭的约束。 这是典型的一个明修棧道、暗渡陈仓的法案。

工人党反对这个法案。因为在现有的法律中已经有维护司法行政公正的法规。这个法案不但没有必要,它还赋予政府目前所不拥有的执法权力,威吓人民对法庭审理的案件做出公平的批评。这个法案如果通过,在未来将会造成逐渐侵蚀人民对政府信任的后果。